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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ednesday, January 16, 2013

楊德利:大馬成立時國州憲法 伊斯蘭刑事法根本不在其中

【亞庇十五日訊】沙巴進步黨主席拿督楊德利披露,我國目前設有的司法制度以刑事及民事系統符合人民及社會體系,馬來西亞於1963年成立時所設定的國州憲法中,伊斯蘭刑事法根本不存在其中。

他表示,人民想撤換政府卻礙於民聯伊斯蘭刑事法,沙巴人民有沙巴進步黨以捍衛自主權還原「沙巴廿條款」作為政治鬥爭,因此沒有上述疑慮。

楊德利表示,馬來西亞國州憲法是強調自主權與一國兩制,治國州政事。

他表示,伊斯蘭刑事法可以通過修改現有的法律刑法全面落實,影響普羅大眾人民包括非斯蘭教徒,沙巴自主權還原《沙巴廿條款》將可以保全州內馬來西亞公民不被波及。

他重申,現在並非宗教主義或種族主義,因為相關課題一向不存在於沙巴州內,伊斯蘭刑事法的利弊非關沙巴州民的事情,因為沙巴非常幸運並沒有宗教課題之紛爭。
楊德利指出,法律角度應該落實無分宗教、種族在法律當前人人平等的原則,而以治國立場觀點,罪犯並不懼懾於刑罰的酷重,而是害怕被執法輯拿歸案。

他說:「其原理就好比走私毒品刑罰重至死刑,但是各種毒品走私活動在馬來西亞仍然活躍如斯,因此足見酷刑並無助於減少犯罪活動,關鍵是在於執法效率。」

他強調,政治文化是治國重點精髓所在,就算刑罰再重倘若政治文化有所偏差,犯罪活動同樣會在不被取締的情況下日益泛濫。
2013-1-16   華僑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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