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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ednesday, February 22, 2012

苏高31村民与一公司土地纠纷案 村民再申请重审遭驳回

(本报讯)山打根苏高一甘邦31村民与一间公司土地纠纷诉讼案,村民再度申请重审。而在联邦法院审理后,昨遭驳回,并须负责堂费。

寻求联邦法院发出重审准令的申请人为哈芝甘尼古苏与另30人,答辩方为拉哈玛古津与另27人,以及沙巴州政府。

申请人由杨志文律师代表,第一答辩方由曾道秉律师代表,第二答辩人州政府由州高级律师惹丽哈与达央古律师代表,联邦法院三司为丹斯里阿里芬,丹斯里里察马兰俊与拿督苏龙马杰莱。

此讼案答辩方乃获高庭于2008年10月10日判决是苏高区该地段的拥有人,村民必须悬空该地段及搬迁,他们不服而上诉,唯在2009年4月14日上诉庭一致判决,驳回他们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接著,2009年8月17日联邦法院不批准发出准令,以便村民向法院提出上诉;因此,村民由杨志文律师再度向法院提出重审的准令申请。杨志文律师援引联邦法庭条例第137条文,认为任何法庭作出的判决,若有疑点的话,法院有权批准重审申请,以避免司法不公或滥用法庭程序。

辩方曾道秉律师指只是部份村民居住该地段,另一部份已获赔偿及搬迁;而且诉方以一封志期2000年11月8日京那巴丹岸土地局的信作为证据,受到质疑;而惹丽哈律师认同曾道秉的论点,指京那巴丹岸土地局的那封信,从未发出,不能作为证据。

审讯结果,联邦法院三司一致驳回重审的准令申请,同时谕令诉方付予两答辩方各一万五千元堂费。2012-02-22亚洲时报

图示:苏高区土地讼案部份村民在法庭外与杨志文律师(前左二)及沙巴进步党党要合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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